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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人事、财政、卫生、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教师相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善师范 院校 办学条件,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教师的培训。

省、布(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事、 计划 和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 招聘 教师。

第五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 资格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历的,按照《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实施过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六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合同应当载明聘任期限、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七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不得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学习辅导资料。

第八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和职务、解聘。辞退、奖惩的依据。

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学生成绩作为对教师晋升工资和职务、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九条 对师范专业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五年(不含试用期)。未满服务期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缴纳相应的培养费,并退还相应的专业奖学金。

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满服务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中小学教师要求调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教师工资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 公务员 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

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二条 对在边远山区、海岛和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的 经济 补贴。补贴标准接相当于其职务工资等级上浮一档工资确定;连续在上述地区任教满八年的,其补贴予以固定,继续在上述地区任教的。可给予再上浮一档工资的补贴。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在农村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的配偶、子女的农业户口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所需指标在省每年下达的指标中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任教满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房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教师住房等措施,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教师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建设教师住房可以予以减免建设用地费用和建设配套费用的优惠;教师在房改中购买住房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房价折扣优惠。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

单位向职工出租、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第十六条 教师的医疗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 健康 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健康检查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冷(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忡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侮辱、殴打、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聘用未满服务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聘用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教师合法权益受倒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声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等待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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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教育局,杭州外国语学校,浙师大附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我省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语委、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华经典诵读工作的文件精神,推动我省中小学深入开展中华经典诵读行动,省语委、省教育厅决定举办第十三期中华经典诵读骨干教师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条件

中小学中华经典诵读骨干教师,须具有一定的诵读基础,原则上以中小学语文学科、德育学科或班主任教师为主,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体名额分配:杭州、宁波、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市各7名,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市各5名,义乌市4名,省直单位2名。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8月1日—8月12日培训,共12天,记90学分。

地点:温州市教师教育院。

三、培训组织

请各市教育局按名额选送学员,并填写《学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于3月12日前将电子文本发送给省教育厅语管处和温州市教师教育院各1份,并同时通知参训学员登录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http://pxglpt.zjedu.gov.cn/),选择温州市教师教育院开设的“浙江省第十三期经典诵读骨干教师培训班”项目,自主选课网上报名。

四、培训内容与形式

通过讲座、实践、研讨、指导、展示等形式,提高学员诵读水平,培养学员教授经典诵读课程、指导学生诵读实践等能力。授课专家团队由教育系统专家教授和广电系统资深播音员主持人。

五、培训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学员培训(含食宿)费320元/天,计每人3840元。培训经费由各地教育局在教师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教师参训时向培训机构缴费,回各地报销。

六、报到事项

报到地点:温州市教师教育院雁荡分院(地址:温州市乐清市雁荡镇响岭街12号)。

七、培训联系人

省教育厅语管处杨海军,电话:0571—88008783,手机:13567059635,电子邮箱:zjsywb@126.com。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戴红斌、林海军,电话:0577—88290811、88290536,手机:13566249556、13002688908,电子邮箱:dhb198@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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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浙江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简称浙江省师训干训中心),是浙江省教育厅下设在浙江外国语学院(原浙江教育学院)的教师继续教育业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指导、服务于全省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及教师培训工作。2007年,成立浙江省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工作站,与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浙江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2009年成为浙江省教师教育重点基地。省师训干训中心设有师训干训办公室和教师培训学院两大部门,师训干训办公室下设综合科、项目管理科,培训学院下设办公室、培训部、中德合作项目办(代管)。根据工作的需要,2015年7月,中心新设立行政办公室,目的是规范中心工作机制,协助领导协调中心内部工作和处理中心行政事务。

省师训干训中心长期以来在浙江省的教师继续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不仅创新了培训模式,形成了一批培训品牌,涌现了一批在省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培训专家,并且通过调研、合作、教学、科研指导以及支教等形式,为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地方基础教育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省师训干训中心在今后的发展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履行服务全省基础教育的职责,坚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规范学术,打造精品,提升优势,培育人才”的原则,以特色发展为核心战略,以打造品牌为着力点,高标准建设浙江省教师教育重点基地,高水准建设教师教育的学术团队,构建面向全省、辐射西部、促进国际合作的教师教育管理和服务平台,努力建设成为在全省有重要影响、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教师教育研究、培训和学术交流中心。

省师训干训中心拥有一支高职称、高学历、高素质的专兼职教师与管理人员队伍。现有正式教职员工25人,其中专任教师15人(教授6人、副教授6人),行政管理人员1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86%,有3人入选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有3人入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有1人是浙江省高校教学名师,6人入选“国培计划”专家库人选。省师训干训中心有浙江省重点学科--课程与教学论,并参与共建教育管理学和应用心理学两大学科。

省师训干训中心有教师培训实验室、心理实验室2个,同时确定38所中小学作为实践培训基地,拥有徐承楠、杨一青等名师名校长工作室5个,小学语文等15个学科工作室。每年定期出版发行《教师教育理论与实践》。省师训干训中心依托中德合作项目平台,每年举办一次中德教师教育研讨会,广泛开展国际教育交流。创办“行知论坛”,定期举办全国性教师、校长和局长论坛。依托联合国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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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登录   浙江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登录的是哪个呢?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浙江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登录,希望能够帮到您! 浙江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登录》》》点击进入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教师账号获取及自主选择报名操作流程    一、教师账号密码获取   1、教师账号命名规则   账号的命名规则为“姓名首拼+末6位身份证号”(如果身份证号码最为一位为X,请注意大小写)。例:教师姓名:王小虎,身份证末6位:31001X,那么该教师登录账号为:wxh31001X。   2、密码重置   建议教师登录后立即更改密码,如果密码遗忘,请学校管理员对其密码进行重置。    二、教师登录   登录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务管理,网址为:   http://pxglpt.zjedu.gov.cn/   请各位教师登录后马上更改你的密码。   用户登录浙江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后,将鼠标移到窗口右上角的用户名称上方,会弹出“修改密码”按钮(图1),点击进入“用户密码修改”窗口(图2)。用户密码的长度不能超过10个字符!    三、教师自主培训报名   ①第一轮报名时间:2017—02—13至2017—02—17,错过时间就无法参加上半年的培训咯!   ②二轮补报时间:2017—02—28至2017—03—03,注意:二轮补报只针对第一轮报名落选的老师!   在浙江省教育厅教师培训管理系统界面中,选择左右功能列表中的“自主培训报名”,可以看到本年度的本地区的'所有培训班期。教师可以根据系统给定的条件(如图3)进行查找,以便于教师自主选课。   在班期列表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班期,然后按图3中的“报名”按钮,会将该班期加到已选择的班期列表中。   在报名时间段内,完成培训班期的选报,可以报多个班,但已有选班的累计学时超过144学时,则不能继续选报。   在教育局或培训机构审核前,教师可以退选班期;若上级教育局已审核,则学员不能退选,只能由教育局通过调整功能去统一调配。   注意点:   1、注意已报人数,若已报人数已超过计划招收人数,则该班期很可能最终是通过“筛选”确定人数的;   2、注意每个班的学时数和上课时间,安排好个人工作;   3、使用技巧,点击班期名称,可以看详细信息,并可下载培养方案,学员可以在选课前,就查看好这些信息。    四、成绩与评价   在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界面中,选择左右功能列表中的“成绩与评价”,教师可以看到自己参加的培训所获得的成绩。教师还可以对自己所参加的班期的培训情况,对培训机构所组织的本次培训项目进行评价,以便培训机构完善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