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 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第二章 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网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案例、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三章 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第七条 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第十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经建筑安全师资格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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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1、基本安全教育
1.1公司安全教育实行逐级负责制,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确保公司全员得到应有的安全教育,从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2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领导和技术、安监部门负责人由上级主管单位年初组织每年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扩考试。
1.3公司新任命的中层领导应由安全监察部安排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及考试。
1.4公司每年组织由总工程师负责,人事劳动部及安全监察部配合,组织一次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
1.5新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组织参加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有针对性安全规程、规定及制度的学习及考试。对不适宜笔试人员可采用宣讲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提纲,本人签字的办法。
2、三级安全教育
2.1新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任务,并建立三级教育卡。
2.2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2.2.1公司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典型案例、公司安全施工的情况及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及一般安全防护知识。由人事劳动部负责。
2.2.2分公司(项目部)级: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作范围内危险场所,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以及安全要求和环境健康、文明施工要求。由专职安全员负责。
2.2.3班组级:本班组、本工种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工作环境及易发生事故和危险场所,有关安全施工注意事项,施工范围内所使用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由施工队长负责。
2.3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作业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3、特种作业及其他安全教育培训
3.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3.2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
3.3对换岗、息岗和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应重新组织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4公司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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